ait-deutschland GmbH一般业务条款与条件(GTC)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以下一般业务条款与条件仅适用于ait-deutschland GmbH旗下业务部门以及ait-deutschland GmbH、alpha innotec、NOVELAN和KKT chillers品牌的所有报价、交付和服务 。
2.)除非ait-deutschland GmbH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效力,订约方作出任何与此条件相反的确认 均不予承认 。因此如果在知悉存在其他冲突性条件或与ait-deutschland GmbH一般业务条款与条件相抵触条件的情况下无条件执行订约方的交货合同,ait-deutschland GmbH的一般业务条款和条件也适用。
第二章 要约和合同订立
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ait-deutschland GmbH自报价之日起4周内接受报价约束 。
2.)ait-deutschland GmbH与订约合作伙伴之间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而签订的所有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本合同中规定。仅在书面确认订单后,该合同才对ait-deutschland GmbH具有法律约束力。
3.)属于要约或订单的文件,如插图、图纸、重量和度量信息等,均无约束力,除非ait-deutschland GmbH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其具有约束力。ait-deutschland GmbH保留进行技术更改的权利。制造商对ait-deutschland GmbH交付产品的设计或功能进行的更改不会让客户获得投诉或撤消订单之权利。ait-deutschland GmbH的成本估算不具有约束力。
4.)基于明显错误(即拼写错误或计算错误)的ait-deutschland GmbH报价和/或订单确认书或发票中的信息对ait-deutschland GmbH不具约束力。相反,适用于具有明显意向的声明。
5.)ait-deutschland GmbH明确保留有关插图、图纸、液压图、计算和其他文件等所有权和版权之所有权利。未经ait-deutschland GmbH明确书面同意,ait-deutschland GmbH的要约文件和成本估算不得传递、出版、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如果合约未能兑现,则应移交的所有文档退还给ait-deutschland GmbH。滥用和违反本条款应使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ait-deutschland GmbH保留要求适当预付定金的权利。
7.)由计算机打印的商业邮件(如,订单确认、发票、贷方通知单、帐户对帐单、付款提醒等)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也具有效力。
第3章 价格、价格变动:
1.)报价为添加开具发票之时所适用法定增值税之前的价格,该价格在发票上单独列示。
2.)否则,报价为包含原始包装的“出厂价”或“现货价”。任何退货均应由订约方承担费用和风险。
3.)如果交货日之前价格基础发生任何变化,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四个月以上的交货期,且价格调整不得超过协议价格的12%。对于超出此范围的任何调整,均需要签订新的价格协议。如果未达成此类价格协议,则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在未能签订新价格协议的14天内退出合同。
4.)对于未议定价格的订单,则将ait-deutschland GmbH在交货日适用的有效价格视为议定价格。
5.)ait-deutschland GmbH确认的价格仅在完全接受所确认购买数量时有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分批交货应单独开具发票。
第4章 交货,延期,无法交付:
1.)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确切的交货日期,否则所有交货日期仅代表大概的交货期。交货期从ait-deutschland GmbH确认订单之日开始,但在以有约束力的方式澄清所有执行细节以及订约合作伙伴必须满足的所有其他条件之前,合同将不进行相应处理。交货日期也适用于这种情况。允许提早交付和分批交付。交货日被视为货物可以以“出厂价”或“现货价”发货的日期。
2.)为有能力履行其交付义务,ait-deutschland GmbH还要求合订约合作伙伴按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尤其是付款义务。否则,约定交货期应当根据延误时间情况予以延期。
3.)如果订约方延迟收货或违反其他合作义务,则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交付货物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也将在其接受延期开始之时转移给订约方。
4.)ait-deutschland GmbH仅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性能问题的延误和/或货物和服务无法交付承担责任。此类延误和/或无法交付让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要求合理的交货期和交货选项,以及部分或全部退出合同。该原则尤其适用于发生不可抗力、罢工、停工、故障、运输障碍、官方命令、原材料供应延误等情况,乃至供应商在向ait-deutschland GmbH或其分包商交付受到阻碍的情况。
5.)在严重疏忽情况下,ait-deutschland GmbH的责任仅限于承担相关合同中可预见的损失。
6.)如果因ait-deutschland GmbH的责任未能满足交货期限要求,则在交货期限届满后,订约方应以书面形式向ait-deutschland GmbH要求延长期限。期限至少延长两个星期。且该期限应在ait-deutschland GmbH收到延期通知后开始执行。
7.)如果延长期在没有成果的情况下终止,则订约方仅享有撤回权。除非交货延迟是ait-deutschland GmbH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否则不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其他索赔均予以排除。
8.)订约合作伙伴必须在确认订单后的六个月内验收所订购的服务。如果验收未能进行,或未能按时或全面进行,ait-deutschland有权存储和/或转运所订购交付的货物,费用和风险由订约方承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订单确认六个月后,所订购交付的货物均被视为已通过验收。
9.)如果已经议定组装服务,则以下规定也适用:a.)如果组装成本包含在ait-deutschland GmbH报价中,则终端客户无论何种情况均须进行设备电源线缆铺设和连接、开关和光源以及供水管线和排水系统施工,且费用自行承担。其同样适用于必要的安装、油漆和木工工作、砌砖和穿孔工作,以及适用于机器基础、平台和控制台。终端客户应为ait-deutschland GmbH的安装人员承担住宿和餐饮费用。报价仅适用于所交付的完整系统以及不受妨碍的安装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试。 b.)如果交付和/或组装因ait-deutschland GmbH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期,则因此造成ait-deutschland GmbH的额外费用、安装人员的等待时间和费用津贴应由终端客户分别按每种情况的有效价格向ait-deutschland GmbH支付费用。终端客户应就超出报价范围的任何工作单独签发订单,并根据实际产生的工资和材料成本向其单独开具发票。 c.)终端客户还应自行承担费用与建筑检查员、工厂检查员、德国技术检查员(TÜV)、电厂、水厂和水处理厂以及安装任何必要的广播电视保护装置达成必要协议。终端客户还应自行承担费用确保通过适当的出入通道和设施将系统各部分运送至施工现场,并送达安装地点。客户负责提供符合奥地利标准H-5195(或VDI指南2035)的供水质量,以及担保所连接液压系统的技术先进性(如,磁尘分离器等)。 d)从根本上排除从交付货物中收回物料的情况
第5章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1.)在移交给承运人、货运代理或其他负责运输的人员时,风险将转移给订约方。其也适用于分批交货和议定无运费交货的情况。如果由于订约方承担责任的原因而延误货物交接,则风险在货物准备发送之日就已经转移。
2.)订约方应承担运输费用。
3.)在订约方提出要求情况下,交付货物应投保运输险。订约方应承担投保费用。
第6章 保修:
1.)订约方的保修权取决于后者依据德国商法(HGB)第377 ff条适当遵守其调查和投诉义务。缺陷货物在发现缺陷之时应妥善做好准备,以供ait-deutschland GmbH检查。
2.)如果由ait-deutschland GmbH负责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则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自行决定采取补救措施还是交付新的无缺陷货物以作补充性履行。在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ait-deutschland GmbH所承担的费用应当仅为购买价格的上限。
3.)如果ait-deutschland GmbH没有做好采取补救措施的准备或补救措施失败,则订约方有权酌情要求取消合同或合理降低价格,只有在第二次尝试补救失败后无法纠正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一权利。设定截止日期的可分配性法律案例不受影响。
4.)订约合作伙伴因对ait-deutschland GmbH交货缺陷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不包括在内,特别是对于与交货项目本身未发生损失有关的赔偿。其将不适用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或已发布担保而承担强制性责任的情况。
5.)补充履行的履行地点为主要义务的履行地点。
6.)除非另有明确议定的绝对合规要求,否则客户无权就尺寸和设计细微且合理的偏差(尤其是对于重复订购)提出投诉。只要其不会对适用性造成影响,还应根据协议考虑技术改进和必要的技术变动。
7.)正常磨损的责任不包括在内。
8.)因未遵守规则或未遵守ait-deutschland GmbH规定的安装、组装、调试、操作、处理和维护条件或使用不适合或不合规的控制装置、燃料、点火类型、电流或电压类型造成的损坏不能作为保修理由。其同样适用于未遵守奥地利标准H-5195(或VDI准则2035)避免热水加热系统中的损坏、过载、腐蚀以及因形成赭石和使用不适当水造成的水/热水泵系统损坏。
9.)由ait-deutschland GmbH交付的软件均以最大限度的谨慎编制,并符合公认的编程规则。其满足适用于合同订立或另行议定产品说明中所述的功能要求。软件缺陷保修的条件为缺陷的可复制性。订约方须充分描述缺陷问题。如果所交付的软件存在缺陷,则ait-deutschland GmbH应自行决定以补救措施或交付无缺陷软件的形式安排合同的补充履行。完全排除因所交付软件存在缺陷而导致订约方的进一步索赔。
10.)如果ait-deutschland GmbH超出交付义务而在客户/订约合作伙伴明确意愿下采用计划辅助工具,则ait-deutschland GmbH将不承担因交付不良计划辅助工具而产生的保修以及任何其他索赔责任。
11.)保修期限以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7章 连带责任:
1.)无论所主张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ait-deutschland GmbH仅承担在此条件第4至6条中有明确规定的责任。
2.)特别排除的是因违规行为导致的索赔、因其他违反义务导致的索赔、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或对财产损失赔偿的侵权索赔。另外也排除对费用浪费补偿和利润损失的任何索赔。
3.)就排除或限制ait-deutschland GmbH的赔偿责任而言,其也适用于ait-deutschland GmbH的雇员、工人、员工、代表和代理人的个人赔偿责任。
4.)根据缺陷产品责任相关法律(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受影响。以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为由或因违反合同规定基本职责所导致的赔偿也不受影响。但是,因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仅限于此类合同通常可预见的损害,除非存在其他例外情况。同样,在重大过失情况下,ait-deutschland GmbH的责任仅限于此类合同通常可预见的损害,除非存在其他例外情况。
5.)订约方应赔偿ait-deutschland GmbH根据这些条件超出责任范围的所有索赔。
6.)对订约方损害的举证责任变化与上述条款无关。
7.)ait-deutschland GmbH与订约合作伙伴之间的索赔限制受法律条文约束。
8.)本责任条款不包含根据数据保护法提出的任何索赔依据。
第8章 所有权保留:
1.)在全额收到付款,以及收到业务关系所有付款之前,交付货物应属于ait-deutschland GmbH的财产。
2.)如果订约方存在违反合同行为,尤其是拖欠付款,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取回所交付的货物。除非ait-deutschland GmbH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否则这种取回货物并不构成ait-deutschland GmbH撤出合同。ait-deutschland GmbH扣押所交付货物始终意味着撤出合同。取回交付货物后,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出售该交付货物。销售收入应通过从订约方应付款中扣除合理处置费用予以抵销。
3.)订约方有责任小心处理交付货物;特别是,其有义务对其足额投保,并自行承担费用防范火灾、水灾和盗窃以支付恢复原始价值的费用。
4.)如果发生第三方扣押或其他干预,订约方须立即通知ait-deutschland GmbH,以便ait-deutschland GmbH可以根据《771民事诉讼法》(ZPO)提起诉讼。如果第三方无力偿付ait-deutschland GmbH根据771 ZPO条款的法院费用和庭外诉讼费用,则订约合作伙伴应对ait-deutschland GmbH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5.)订约合作伙伴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和出售交付货物。
6.)订约方对交货项目进行的加工或改造应始终由ait-deutschland GmbH执行。如果将交货项目与不属ait-deutschland GmbH一起加工处理,则ait-deutschland GmbH将按照加工时交货项目的价值(包括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与其他货物的比例获得新项目的共同所有权。
否则,其同样适用于由与预订一起交付物品相关加工处理产生的物品。
7.)如果交货项目与其他不属ait-deutschland GmbH的项目以无法分割的方式混合,则ait-deutschland GmbH应按混合时交货项目的价值(包括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与其他货物的比例获得新项目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混合发生时订约方的项目被视为主要项目,则应同意订约方应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ait-deutschland GmbH。订约方应维护ait-deutschland GmbH的最终独有或共同所有权。
8.)订约合作伙伴应将所有应收款按比例分配的共同所有权份额转让给ait-deutschland GmbH,最高为订约合作伙伴从转售给客户或第三方最终发票(包括增值税)金额,无论该交付商项目未经处理还是经过处理之后出售。订约方应立即将所转让应收款的付款(不超过有担保索偿)转交给ait-deutschland GmbH。
9.)订约方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从第三方收取应收款。 ait-deutschland GmbH保留随时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权利诉求并自行强制执行索赔。但是,ait-deutschland GmbH承诺只要承包合作伙伴履行从所收取的货款中履行付款义务,不产生付款拖欠,特别是在没有提交开启破产程序和付款申请尚未暂停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ait-deutschland GmbH可以要求订约方披露已转让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收取货款应收款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移交属于该案的文件并通知债务人或转让的第三方。
10.)在所有权保留过程中,不允许订约方抵押保留的货物或将其用作担保。
11.)订约方还应将索赔诉求转让给ait-deutschland GmbH,以确保ait-deutschland GmbH对其提出的索赔,此类索赔因交货项目与房地产的关联而对第三方提出。
12.)ait-deutschland GmbH承诺在订约方可变现价值超过应担保债权10%以上时,应订约方的要求释放其应得的债权; ait-deutschland GmbH将确定要释放的债权。
第9章 付款条件:
1.)付款需在交付或验收时全额支付。
2.)付款准时性与款项何时汇出无关,而是取决于何时到达或贷记到帐户中。
3.)如果未付款,则收到发票30天后ait-deutschland GmbH没有发出任何进一步声明的情况下,默认订约方违约。
4.)如果订约方违约,则应适用关于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则。
5.)ait-deutschland GmbH明确保留拒绝支票或汇票的权利。折扣和汇票费用应由订约方承担,并应立即付款。
6.)如果ait-deutschland GmbH发现对订约方信誉造成疑虑的情况,特别是如果未兑现其支票或停止付款,则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对未付清全部款项进行申报。即使后者已接受支票仍应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提供担保。
7.)如果订约方永久停止付款,或启动资产相关破产程序,则ait-deutschland GmbH也有权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退出。
8.)尽管订约方存在相反条款,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首先用其较旧债务抵销款项。ait-deutschland GmbH应将这种抵消方式通知订约合作伙伴。如果已经产生成本和利息,ait-deutschland GmbH有权先使用成本抵销付款,然后用利息和本金抵销。
9.)与ait-deutschland GmbH权利诉求抵触只能通过已确立为最终权利和绝对权利或被ait-deutschland GmbH认可的反向权利诉求进行。订约方无权因争议索赔而拒绝履行或保留权利。
10.)ait-deutschland GmbH撤回或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损失的法定权利仍然不受影响。
第10章 管辖地,履约地,部分无效:
1.)这些一般业务条款和条件以及ait-deutschland GmbH与订约合作伙伴之间的完整法律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
2.)ait-deutschland GmbH的注册地点为履约地点。其也适用于后续履约。
3.)如果订约方为德国《商法》意义上完全合格的商人,公法下的法人或公法下的特殊基金,则ait-deutschland GmbH的营业地点应为因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所致争议的位于管辖地点。
4.)如果此类业务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失效,其余条款将不受影响。失效条款应由与经济意图尽可能接近的有效条款取代。
第11章 数据保护声明:
ait-deutschland GmbH向其签约合作伙伴和客户声明,ait-deutschland GmbH仅出于履行合同或应客户要求执行合同前措施之目的处理签约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个人数据 。